以受伤为由向酒店要求高额赔偿,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小时候看见过许多不良少年,经常围堵同龄学生,要么抢走他的书包要是用手拍打他的脸,耍到他们觉得够了,就伸手跟好学生要钱。如果遇到好学生没带钱的情况,不良少年就会说"明天给我带够xx元,如果我发现你告诉大人的话,放学后有你好看。"不良少年欺软怕硬,我们又手无缚鸡之力,不但担心被混混打,还担心家里人知道了被他们骂,两边都不敢吭声,简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随着岁月的流逝,年龄的增长,知识的填补,再回想起来这件事。其实那些不良少年们已经走在了违法的边缘,他们曾经施过的恶行正是法律必究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说,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体现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危机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中威胁是指以恶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遇恶害。例如校园暴力中的"放学你别走,抓到有你好看"。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威胁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可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例如校园暴力中充当传话筒的'马仔')而所谓要挟,则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务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对于敲诈勒索,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前面提到不良少年行走在违法边缘,原因在于年龄与勒索数额等等因素,若是达到敲诈勒索的界定,行为上便属于犯罪。有句农村老话,叫作"小时候偷针,长大后偷金",其实同理。小时候以为偷了不值钱的东西,长大后就会去偷值钱的东西,敲诈勒索的行为如果从小时候便养成了,长大后就会为了更大的利益犯下罪行。
国晖律所曾经接手过类似案件,犯罪人江某年少便不爱读书,经常在校敲诈勒索同学和低年级学生,因学校管理不严,也因家长放任的缘故,江某越发无所忌惮。在校时常有学生见到他如同见到恶煞,能躲就躲。长大后的江某并没有所收敛,而是越发放纵,曾因多次盗窃罪判过刑。在2012年期间因涉嫌在一家国际大酒店吃饭,以酒店提供的鱼存在鱼钩导致扎进他的舌头为由,向酒店勒索12000元,同时还称自己是某市记者,若是酒店不从,便将此事爆出去,让酒店名誉受损。该酒店人员在江某的逼迫下,'赔偿'了江某6000千块钱,在江某走后,便报了警。经过办案人员的大力协助,终于在某旅馆内将江某抓获,经过审讯,发现江某利用相似办法先后敲诈十几家酒店,大小皆有,涉案金额高达两万余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江某便是属于后者。年少敲诈同龄,长大勒索饭店,屡教不改就只能吃牢饭了。